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3472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法定代理人乙○○
5樓債務人宏璽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就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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