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佳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怡君┌─────────────────────────────────────┐│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全球傳動科│彰化商業銀│100年9月20日│26,250元│DR0000000││││技股份有限│行土城分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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