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秦健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他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叁捌玖叁公克,取樣零點零壹肆捌公克)及其外包裝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秦健堯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987號提起公訴,受刑人於鈞院審理中死亡,經鈞院為不受理判決,扣案白粉1包,經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毛重0.3893公克、取樣0.0148公克),有該檢驗中心106年8月30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3893公克、取樣0.0148公克),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檢驗中心106年8月30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確屬違禁物無訛,因被告業已於106年12月11日死亡,此亦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5號判決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其中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因含有海洛因成分而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