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重訴字第245號抗告人 劉家梅 抗告人與相對人 方明正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5年5月30日105年度審重訴字第2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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