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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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2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金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
』故請求予以限縮,在此合先敘明。
二、依金管會108年8月12日金管銀票字第10802725440號函規定對「債務協商失敗或依協商方案繳款毀諾者之持卡人」自108年9月1日起不得再計收違約金,故違約金請求僅至108年8月31日止。
三、查債務人張金玉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信貸2(債權金額294857元,所佔比例100%)組成,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5年8月9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四、信貸1部分
(一)債務人於93年10月15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5萬元整,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約定於100年10月1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5%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02年5月1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信貸2部分
(一)債務人於93年10月15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5萬元整,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約定於100年10月1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00年2月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2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金玉│自102年5月12│至清償日止│年息7.5%│││270749││日起│││││元│││││├──┼───┼─────┼──────┼──────┼───────┤│002│新臺幣│張金玉│自100年2月7│至清償日止│年息9.99%│││2860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金玉│自96年2月1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074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金玉│自95年9月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60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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