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0號聲請人即被告 簡志瑤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
張順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30號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發還證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於本案偵查中為證明其購買林木來源,曾提出案外人 曾慧綾 所有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南投分處100年8月17日台財產中投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100年10月12日台財產中投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正本各一件,惟曾慧綾須使用上開函文,請准予由鈞院影印附卷後發還正本等語。
二、經查:上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南投分處100年8月17日台財產中投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及同處10
0年10月12日台財產中投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正本各一件係聲請人於偵查時提出,已封存釘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65號偵查卷第136至137頁作為證物,於本案審結之前均有留存之必要,所為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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