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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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42號原告 陳怡珠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 律師
李余信嘉 律師被告 陳玥希 即 陳佳宜 (SarinChen)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街○段00號0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見限制閱覽卷宗),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