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 劉綵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品如 │土地銀行北港分行│108年10月5日│47,312元│BQ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