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22號原告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被告 梁佳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因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2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9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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