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甲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附表:98年度除字第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96年12月5日│35,000元│CNZ0000000││││南簡易型分行 吳燦德 │南簡易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