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7號聲請人 陳黃于珍 代理人 李靜華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黃于珍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5號裁定應予免責,且已於民國113年9月4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憑。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其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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