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97號聲請人 蔡偉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俊輝 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限期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