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146號上訴人即原告兼反訴被告德和月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 賴芊卉 間因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4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其上訴聲明,本訴、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2,000元、41,814元(計算式:41,102+712),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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