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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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57號聲請人 顏志文 代理人 林鑫男 相對人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資遣費合計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陸拾壹元,並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給付聲請人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薪資,業於民國106年9月22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6年9月22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相對人同意依勞方等94人請求金額明細表所載之請求金額和解,即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8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萬6,
194元、9月薪資1萬1,667元、資遣費7萬2,000元,合計11萬9,861元,並於106年9月25日給付勞方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6年9月27日中市勞資字第1060058791號函及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該金錢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