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 吳智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羚 、 莊鎮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