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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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8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贓物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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