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8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172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或第三人提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之保證金後,甲○○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由甲○○或第三人提出新台幣15,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