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1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寯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寯宜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寯宜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05年11月7日、105年4月13日)之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上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數罪有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業於106年5月17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影本在卷足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參酌附表一、二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下限,及附表一編號3至4、5至9曾經本院以
105年度易字第6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1年4月確定,附表一編號10至11曾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二編號5至6曾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3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暨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2、10、11,附表一編號3至9,附表二編號1、3、4、7,附表二編號2、5、6,分別為相同犯罪類刑,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5至9及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之罪,原均得易科罰金,惟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所述,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16日│105年4月16日│105年6月12日│├──────┼──────────┼──────────┼──────────┤│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機關年度案號│5年度毒偵字第507號│5年度毒偵字第507號│5年度偵字第3728、573│││││7號│├─┬────┼──────────┼──────────┼──────────┤│最│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6號│105年度訴字第286號│105年度易字第6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19日│105年10月19日│106年3月3日│├─┼────┼──────────┼──────────┼──────────┤│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6號│105年度訴字第286號│105年度易字第642號││判├────┼──────────┼──────────┼──────────┤││確定日期│105年11月7日│105年11月7日│106年3月27日│├─┴────┼──────────┼──────────┼──────────┤│可否易科罰金│否│是│否│├──────┼──────────┼──────────┼──────────┤│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3501號│105年度執字第3502號│106年度執字第1539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6│├──────┼──────────┼──────────┼──────────┤│罪名│加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6日│105年5月30日│105年6月11日│├──────┼──────────┼──────────┼──────────┤│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機關年度案號│5年度偵字第3728、573│5年度偵字第3728、573│5年度偵字第3728、573│││7號│7號│7號│├─┬────┼──────────┼──────────┼──────────┤│最│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42號│105年度易字第642號│105年度易字第6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3日│106年3月3日│106年3月3日│├─┼────┼──────────┼──────────┼──────────┤│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42號│105年度易字第642號│105年度易字第642號││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27日│106年3月27日│106年3月27日│├─┴────┼──────────┼──────────┼──────────┤│可否易科罰金│否│是│是│├──────┼──────────┼──────────┼──────────┤│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106年度執字第1539號│6年度執字第1538號│6年度執字第1538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編號5-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刑1年4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14日│105年5月6日│105年5月31日│├──────┼──────────┼──────────┼──────────┤│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機關年度案號│5年度偵字第3728、573│5年度偵字第3728、573│5年度偵字第3728、573│││7號│7號│7號│├─┬────┼──────────┼──────────┼──────────┤│最│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42號│105年度易字第642號│105年度易字第6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3日│106年3月3日│106年3月3日│├─┼────┼──────────┼──────────┼──────────┤│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42號│105年度易字第642號│105年度易字第642號││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27日│106年3月27日│106年3月27日│├─┴────┼──────────┼──────────┼──────────┤│可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106年度執字第1538號│6年度執字第1538號│6年度執字第1538號││├──────────┴──────────┴──────────┤││編號5-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6日21時15分│105年8月16日22時為警││││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某││││某時│時││├──────┼──────────┼──────────┼──────────┤│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機關年度案號│5年度毒偵字第794、10│5年度毒偵字第794、10││││56號│56號││├─┬────┼──────────┼──────────┼──────────┤│最│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1號│106年度訴字第41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10日│106年3月10日││├─┼────┼──────────┼──────────┼──────────┤│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1號│106年度訴字第41號│││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10日│106年3月10日││├─┴────┼──────────┼──────────┼──────────┤│可否易科罰金│否│否││├──────┼──────────┼──────────┼──────────┤│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760號│6年度執字第1760號│││├──────────┴──────────┤│││編號10-1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13日│105年3月3日│105年1月21日│├──────┼──────────┼──────────┼──────────┤│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機關年度案號│4年度毒偵字第945號│5年度偵字第1515號│5年度毒偵字第96號│├─┬────┼──────────┼──────────┼──────────┤│最│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8號│105年度簡字第312號│105年度訴字第13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13日│105年5月9日│105年5月31日│├─┼────┼──────────┼──────────┼──────────┤│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8號│105年度簡字第312號│105年度訴字第137號││判├────┼──────────┼──────────┼──────────┤││確定日期│105年4月13日│105年6月2日│105年5月31日│├─┴────┼──────────┼──────────┼──────────┤│可否易科罰金│否│是│否│├──────┼──────────┼──────────┼──────────┤│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5年度執緝字第349號│5年度執緝字第348號│105年度執字第2247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7日│105年1月29日│├──────┼──────────┼──────────┼──────────┤│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機關年度案號│5年度毒偵字第96號│5年度偵字第1967、198│5年度偵字第1967、198││││8號│8號│├─┬────┼──────────┼──────────┼──────────┤│最│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37號│105年度易字第307號│105年度易字第3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31日│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37號│105年度易字第307號│105年度易字第307號││決├────┼──────────┼──────────┼──────────┤││確定日期│105年5月31日│105年11月28日│105年11月28日│├─┴────┼──────────┼──────────┼──────────┤│可否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105年度執字第2248號│5年度執字第3491號│5年度執字第3491號│││├──────────┴──────────┤│││編號5-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1日│││├──────┼──────────┼──────────┼──────────┤│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機關年度案號│5年度毒偵字第350號│││├─┬────┼──────────┼──────────┼──────────┤│最│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11日│││├─┼────┼──────────┼──────────┼──────────┤│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48號││││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1日│││├─┴────┼──────────┼──────────┼──────────┤│可否易科罰金│否│││├──────┼──────────┼──────────┼──────────┤│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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