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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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原告 黃何幸桃
黃炳欽 黃玉婷 黃紹榮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鄭家豪 律師被告 陳世芳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列「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江信賢律師蔡麗珠律師鄭家豪律師」之記載,應予補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內漏列「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江信賢律師蔡麗珠律師鄭家豪律師」之記載,應予更正補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楊雅萍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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