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號原告 吳炯璋 被告 黃秋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通知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林柑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