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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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86號原告 侯鎮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以111年度金字第8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前項裁定復於111年9月1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以,本件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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