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8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89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樓甲○○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998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
98年度簡字第5360號),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認被告乙○○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及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嫌;被告甲○○係犯同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丙○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古秋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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