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7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7228號聲請人 劉泳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童金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聲請狀當事人欄聲請人「童金水」及相對人「劉泳福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陳報聲請人及相對人住所地址。
㈢提示日為何?(聲請狀中全無提示意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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