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東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東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簡易庭 裁定108年度東秩字第16號移送機關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被移送人 陳奕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信警偵字第10800055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奕帆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扣案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奕帆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2月19日上午9時15分許。
(二)地點:臺東縣臺東市○○路與精誠路口,被移送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前開時間、地點,將強力膠放置在塑膠袋內搓揉後,以吸食氣體之方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1次。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警詢自白。
(二)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測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三)扣案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
三、按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吸食強力膠或有機溶劑者,會產生興奮、幻覺及欣快感,可幻想許多影像、聲音,且對外界刺激極為敏感,容易衝動而產生偏差之行為,有時伴有噁心、嘔吐、眩暈、運動失調、頭昏眼花、說話不清、失去方向感等,倘吸食量繼續增加,將產生幻覺、妄想、時空扭曲等症狀,且強力膠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指之毒品或管制藥品,應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所規範之範圍。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間、地點,吸食強力膠1次,合於上開規定,應依法裁罰。
四、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爰審酌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將使其產生幻覺症狀,不僅對其健康有不良影響,亦可能對公共秩序產生危害,且甫於107年間因吸食強力膠經本院以107年度東秩字第15號裁定處罰鍰3千元,有該裁定1份附卷為憑,猶不知改過自新,再為本件違序行為,實有不該;惟斟酌被告所為尚未實際破壞社會秩序或因而衍生其他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整體違序情節非重,及於警詢時坦認不諱,態度尚佳,兼衡以自述無業、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五、扣案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係被移送人所有供本件違序行為所用之物,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述明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附錄本件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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