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9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張雅玲 債務人 莊廷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零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廷傑於民國(以下同)104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借期至109年12月1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第四期起,採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1.73%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2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12月1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42,035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42,035元│107年12月16日起至│15.348%│無│無││││108年8月15日止││││││├──────────┼──────┤│││││108年8月16日起至清償│12.79%││││││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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