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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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育潔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育潔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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