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3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宋依蘋 相對人即債務人方富服飾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橞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玖拾柒萬捌仟肆佰壹拾元壹角捌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