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6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淑惠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淑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淑惠前因偽證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4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12月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偽證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1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175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10月3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5年6月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1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175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