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正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正文所犯如附件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簡正文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