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82號原告富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鎮杰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星馳市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3,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