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8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鋒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乙○○為執行職務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