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彥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彥碩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彥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林彥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2所處宣告刑中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僅為罰金刑之單一宣告,尚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毋須就罰金刑另定應執行刑,而應由執行機關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折算1日│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2月11日│104年12月11日前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62│署105年度偵字第1170│││號│6號│├───┬────┼──────────┼──────────┤│最後│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974號│106年度訴字第117號││├────┼──────────┼──────────┤││判決日期│105年4月29日│107年5月24日│├───┼────┼──────────┼──────────┤│確定│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974號│106年度訴字第117號││├────┼──────────┼──────────┤││判決│105年5月31日│107年6月20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