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小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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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詹承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杜奮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7日113年度橋小字第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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