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84號原告 李幸津 被告 何麗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7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書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麗雲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簡璽容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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