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72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惠美 住臺中市○區○○○路○○○號9樓之1
送達代收人 莫筑涵 住臺中市○區○○路○○○號6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志昌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77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77,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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