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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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62號原告 毛欣萍 被告 古漢傑 (原名: 古煥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除下標示人民幣或美金者外,均同)250萬元、人民幣20萬元、及美金共30萬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12年6月8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人民幣現金賣出牌告匯率4.37、及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1.025計算,折合新臺幣總計1268萬1500元(計算式:新臺幣250萬元+人民幣20萬元×4.37+美金共30萬元×31.025=1268萬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67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12萬2880元,尚應補繳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林霈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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