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744號聲請人 鄭旭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蔣美麗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蔣美麗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00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案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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