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登記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八七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 律師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登記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黃金石~B2法官吳登輝~B3法官魏式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唐奇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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