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枋寮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劉淼松 代理人 楊勝 在上列聲請人與 温永權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温永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為「温」永權,聲請狀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二、經核狀載釋明文件,本件於民國108年9月1日至108年10月1日間似有收取本金新臺幣(下同)476元,故請 陳明 何以仍依24,292元,並自108年9月1日起請求償還金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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