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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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28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 蒙鈞院 97年度小字第1號判決確定在案,爰聲請鈞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8年1月12日聲請確定本院97年度小字第1號案件之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以98年度司聲字第79號受理後,於同年3月3日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98年3月23日確定在案,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案件查核屬實。聲請人於98年2月12日復另行具狀重複聲請確定同一案件之訴訟費用,有聲請人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