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6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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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7694號債權人 薛俊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高榆凱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裁定、民國112年10月30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高榆凱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高榆凱所有。㈡陳報債務人高榆凱每筆借款日期、金額為何?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53,592元之計算式。㈣提出債務人「高榆凱(住○○市○○區○○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提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及代償總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此項裁定、通知分別已於民國112年10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民國112年11月6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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