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附民原告 陳信佑 附民被告 余美昭 選任辯護人 楊芝庭 律師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交易字第91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盈如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