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陳家琪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昇銓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 游素貞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錦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4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一中關於清償成數「約23.464﹪」應更正為「約26.48﹪」。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