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 李奕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楊君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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