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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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就聲請迴避事件(104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承辦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號事件審判長法官林政佑、法官馬傲霜、法官蔡志宏迴避。經查,該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5日裁定駁回聲請人魏高明之聲請而裁定終結,此有裁定書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於104年3月1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有本件聲請狀上之本院收文戳可憑(本院卷第3頁),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辜漢忠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