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3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ZAWNAIGOOO(緬甸籍;中文姓名:廖德萬)即被告具保人 楊榮超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榮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廖德萬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9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再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要求其應於103年8月5日報到執行之傳票,於同年7月15日寄送至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居所及
103年10月14日報到執行之傳票,於同年9月29日寄送至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號4樓之住所,均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將該文書寄存於轄區之派出所,然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執行拘提而拘提無著之事實,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1紙、送達證書2紙及拘提報告書2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顯然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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