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美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美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美娟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執行卷第2頁),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柏宏附表:受刑人楊美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業務侵占│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間│105年8月16日│105年8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74號│偵字第5294號、10│偵字第5294號、10││││6年度偵字第1727│6年度偵字第1727││││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99│106年度訴字第451│106年度訴字第45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9日│106年12月6日│106年12月6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99│106年度訴字第451│106年度訴字第451││││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3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87號(編號│││執緝字第188號│2、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基隆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461號(編號1至4經基隆地院│││108年度聲字第38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有價證券│業務侵占│業務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21日│105年5月17日│105年5、6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490號、10│偵字第1726、1727│偵字第1726、1727│││7年度偵字第1707│、2149、6059號│、2149、6059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70│107年度訴字第23│107年度訴字第2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14日│108年1月28日│108年1月28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70│107年度訴字第23│107年度訴字第23││││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1日│108年5月13日│108年5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280號(編號│││執緝字第189號│5、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基隆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461號(││││編號1至4經基隆││││地院108年度聲字││││第38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7│8││├────────┼────────┼────────┼────────┤│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不詳(惟至遲於10│105年8月10日前某││││4年12月11日)│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726、1727│偵字第1726、1727││││、2149、6059號│、2149、605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3│107年度訴字第2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8日│108年1月28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3│107年度訴字第23│││││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13日│108年5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281號(編號││││7、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