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447號債權人蔡逸卿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雲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聲請狀之聲請人印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447號債權人蔡逸卿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雲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聲請狀之聲請人印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