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護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護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護字第42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吳○○(性別年籍詳卷)自民國97年8月25日16時40分起繼續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壹個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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