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判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判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判字第77號聲請人即告訴人乙○○○代理人 吳宜財 律師被告丙○○
丁○○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九十七年度聲判字第七七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關於「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文字,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關於「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文字,經查係誤寫,參諸前揭說明,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游士珺法官詹慶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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